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江北区民兵权益保障措施(试行)》已经江北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武装部
2025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江北区民兵权益保障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民兵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权益保障工作,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获得感和责任感,夯实全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基础,推动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民兵工作条例》《民政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212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保障对象
民兵权益保障对象为全区在编基干民兵及编组基干民兵队伍的单位(以下简称“编兵单位”)。
二、荣誉激励
结合大项任务完成和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依据军地有关规定,通报表扬和表彰奖励民兵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节日对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开展走访慰问,从中挖掘培塑民兵先进典型,依托广播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新媒体客户端等,广泛宣扬全区新时代民兵建设成就,有力构建全社会认同民兵、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良好格局。
三、职责划分
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全区基干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工作的贯彻执行。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当结合职能职责,做好民兵权益保障工作,具体如下:
(一)补助待遇。民兵在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应战应急任务期间,由区人民武装部根据规定发放训练参勤补助,并落实伙食费和短期意外保险等相关待遇,所需经费纳入军事机关民兵事业费预算(由区人民武装部负责)。
(二)民兵证件。区人民武装部为江北区在编基干民兵统一发放《江北区基干民兵证》,基干民兵在辖区内凭证享受相关优待服务(由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区人民武装部负责)。
(三)工训统一。编兵单位要大力鼓励并支持基干民兵参加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军事训练等相关活动,期间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落实所属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和保险等待遇,不得因所属人员履行民兵职责对其作出辞退、解聘或者免职、降低待遇、处分等处理(由各编兵单位具体负责,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督导落实)。
(四)服装管理。区人民武装部为所属基干民兵配发民兵服装,并按现行要求统一管理,基干民兵在参加统一组织的编兵整组、教育训练、战备勤务和执行任务等活动时按要求穿着民兵服装(由区人民武装部和各基层武装部负责)。
(五)伤亡优待。基干民兵因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发生伤病的,由定点医院负责救治;致残、评定为烈士或因公牺牲的,依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抚恤优待(由区卫生健康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958医院会同区人民武装部负责)。
(六)救助慰问。基干民兵执行军事任务和参加军事训练期间,其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救助和慰问(由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人民武装部负责)。
四、民兵权益保障
(一)设置服务窗口。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机构、场所、站点,结合实际,设置“江北区基干民兵绿色通道”窗口和明显标识:
1.辖区内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医保社保服务大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应当设置相应服务窗口;
2.倡导辖区内水电气缴费大厅、银行、旅游景点、文化场馆、技能培训机构等设置相应服务窗口;
3.倡导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区分公司各级营业厅设置相应服务窗口。
(二)提供绿色通道。基干民兵在江北区行政区域内,凭《江北区基干民兵证》享受以下绿色通道服务:
1.办理户籍和婚姻登记手续绿色通道;
2.在同等条件下,就业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绿色通道;
3.办理医保、社保参保等业务绿色通道;
4.辖区内定点医院提供挂号、化验、检查、取药、住院等诊疗服务绿色通道;
5.倡导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绿色通道。
(三)提供优待优惠服务。基干民兵在江北区行政区域内,凭《江北区基干民兵证》享受以下优待优惠:
1.倡导辖区内加油站提供基干民兵个人加油折扣;
2.倡导辖区内三大营运商和广电营业厅分公司经营范围内,提供基干民兵个人通信资费优惠套餐;
3.倡导辖区《“荣军江北”签约成员单位目录》经营范围内提供优待优惠服务。
五、编兵单位权益保障
江北区行政区域内的编兵单位均应大力支持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主动参与全区民兵编组,编兵单位可享受以下优待扶持政策:
(一)因所属员工参加基干民兵集中军事训练、演训活动和执行国防勤务等任务,对编兵单位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直接损失的,经编兵单位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武装部商区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二)编兵单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当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三)被上级军地有关部门通报表扬或表彰的编兵单位,在国防动员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优先从编组民兵人数较多的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中选拔配备基干民兵营(连)干部;
(四)连续两年被评为区级以上民兵工作先进单位的,经综合评价后,依法依规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在项目用地、规划、融资、建设等方面提供保障服务;倡导银行服务网点为符合条件的单位提供信用类优惠信贷服务。
六、证件使用管理
《江北区基干民兵证》由区人民武装部统一制作发放,是验证民兵身份和实施权益保障的有效凭证,必须加强辖区范围内基干民兵证的使用管理。
(一)严格证件审验。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全区《江北区基干民兵证》的发放、审验和更换工作。证件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时间通常为每年5月,每次审验有效期一年,基干民兵在证件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权益保障。
(二)严格证件使用。持证人如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或不再符合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区人民武装部应及时取消其基干民兵资格,收回《江北区基干民兵证》。
(三)严格证件管理。《江北区基干民兵证》仅限本人使用,对涂改、转借证件的人员,由区人民武装部没收其证件,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武装部报告;发现伪造、骗取《江北区基干民兵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基干民兵权益保障是贯彻执行习近平主席关于完善国防动员体系,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抓好全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军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细化职责任务,推动工作末端落实,确保政策高效执行。
(二)注重宣传培训。落实基干民兵权益保障覆盖面广、涉及人员多,各单位要组织必要的培训,充分利用主流媒体、新闻客户端、社区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宣传基干民兵权益保障政策。各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要采取张贴标识等方式,提高公众知晓率。
(三)严格工作落实。将基干民兵权益保障工作列入双拥模范城创建内容,各责任单位要督促所属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认真落实民兵优待优惠权益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