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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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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北区加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北府办发〔2021〕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江北区加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2021年区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北区加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农贸市场综合整治成果,不断加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提高我区农贸市场综合管理水平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为消费者营造规范、有序、整洁的购物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充分认识到加强农贸市场管理对于我区实现“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农贸市场长效规范管理作为改善民生的实际行动,坚持以“政府引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行业自律”为原则,以创建“经营有序、环境优美、功能齐备、食品安全”的农贸市场为目标,通过强化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完善市场管理体制,促进市场开办(经营管理)者落实责任,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使农贸市场更安全、更文明、更规范、更有序。

二、明确农贸市场管理的工作职责

围绕建立“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现代市场监管体系,在我区农贸市场推行经营主体管理责任制,落实市场管理岗位责任制,构建责任明确、监管严格、社会共治的市场规范管理机制。

(一)落实市场开办(经营管理)者主体责任。按照“谁主办、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农贸市场开办(经营管理)者是市场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市场内常态化疫情防控、物业、治安、消防、计量、设施维护、环境卫生、食品安全、商品质量、经营秩序、价格等管理承担第一责任。市场开办(经营管理)者具体职责如下:

1. 市场开办(经营管理)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集贸市场管理服务项目;

2. 做好场内交易商品划行归市,按功能分区分间规范使用,依法经营;统一制作并悬挂经营信息公示牌,内容主要包括销售者姓名、联系方式、经营品种、产地信息、相关证照等;

3. 建立市场准入、退市制度。市场开办(经营管理)者负责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必须与商品经营者签订经营或租赁合同以及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销售者及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要求,认真查验、如实记录、妥善留存销售者及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材料,把好准入关。对入场经营者加强督促和管理,对严重违反市场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应及时清退;

4. 每天对农贸市场进行巡查,有巡查记录;

5. 市场开办(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经营和从业者入市前培训,培训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等;

6. 市场开办(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每月对入场经营者开展不少于1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禁止活禽(及长江野生鱼)交易和宰杀,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街镇报告入市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和各类突发安全事件,并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7. 配备食品快检监测设备和人员,坚持每天检查场内交易的所有食品,确保食品安全;坚持每天对场内交易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数量应覆盖本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品种的10%及以上,检测结果在市场公示栏、电子屏上公示,严禁上市销售不合格的食品;

8. 市场开办(经营管理)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9. 市场开办(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留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

10. 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维护市场内外环境卫生,确保干净整洁;

11. 与商品经营者签订诚信计量承诺书,督促其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合格计量器具,不使用国家规定淘汰、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定期组织送检,设置公平秤,逐步推行计量器具统一购置、统一检定、统一管理、统一轮换的“四统一”管理模式;

12. 加强信息公示。设置消费者投诉站(点),公布投诉电话,鼓励建立先行赔偿制度;公示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市场准入相关要求、重大事项和食品安全信息;

13.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自查自检,确保消防通道畅通,设施完好有效,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14. 定期进行法律、政策、科普、健康知识、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经营者明码标价,广泛开展价格诚信、文明摊位、食品安全等创优评先活动,引导文明经商、守法经营;

15. 建立或者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实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追溯,实施农贸市场智慧化管理;

16. 遵守农贸市场疫情防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

17. 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承担的职责。

(二)落实场内经营者守法经营职责。进场经营者要加强自律,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自觉落实日常自我健康监测,做好自身健康防护,其具体职责如下:

1. 依法取得相关证照(除农民自产农副产品直销区外),在醒目位置悬挂证照亮照经营;

2. 按照经营合同确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保持经营场所通道畅通,不乱设摊点、占道经营、场外交易,店牌、广告等设施的设置符合市容管理规定;

3. 商品摆放整齐,摊位内外环境干净整洁,外包装箱等杂物及时清除;

4. 食用农产品(蔬菜等)不得带泥上市;

5. 不得进行活禽(及长江野生鱼)交易和宰杀,水产宰杀设置专间并封闭使用,污水和异味不得进入市场;

6. 销售散装熟食的销售者应配备冰箱冰柜等冷藏设施,配备纱网、玻璃窗等防尘、防蝇、防虫设施,或具备同样功能的密闭售卖柜,专用取放工具及盛放的容器等,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散装食品;

7. 销售冷藏、冷冻产品的,应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鼓励采用冷链、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8. 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实行进货查验、索票索证、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承诺经销食品安全,公示经营者、商品、食品安全等相关信息;

9. 市场内从事熟食、现制现售以及其他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穿戴衣帽规范整洁,个人和加工场所环境卫生良好;

10. 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依法周期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定期维护和保养;

11. 实行明码标价,向消费者出具有效销售凭证,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2. 做好本摊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不擅自改变防火分区、乱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违规用火、动焊;

13. 遵守交易规则,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文明经商,诚实信用,树立市场良好形象;

14. 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应当承担的职责。

(三)明确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各监管部门和街镇要按照职能职责认真履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服务与监管并重、教育与查处并举、平时与长期结合的监管长效机制,推进市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各部门、街镇职责分工如下:

各街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农贸市场及其相应物业管理的日常监管以及市场周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取缔占道经营,整治乱停乱放;负责督促市场开办(经营管理)者全面落实管理职责;负责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考核工作;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农贸市场通过引入具有物业管理能力的机构进行管理,促进农贸市场向现代化、专业化管理模式发展。

区食药安办:负责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重点问题。

区商务委:负责做好农贸市场的规划布点,提供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指导改造和新建农贸市场。

区市场监管局:指导和督促市场开办(经营管理)者与商品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义务;加强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的监管,促其依法经营;督促落实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公示市场开办(经营管理)者和商品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加大对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消费欺诈等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农贸市场建立和落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制度;负责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大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负责食品快检工作的指导;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农贸市场内计量器具的检定和监管工作,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为动物产品的卫生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开展市场内动物疫病监测工作;负责为水产宰杀区域设置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区城市管理局:按照区街责任划分负责农贸市场外的环境卫生和对游摊的监管,查处违章占道、乱搭乱建行为;指导垃圾收集、规范清运;指导公厕规范建设使用。

区卫生健康委(区爱卫办):加强农贸市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导;负责指导并督促农贸市场内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做好相关宣传和培训工作;负责健康促进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农贸市场社会治安,规范车辆停放;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保持食品安全高压态势。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指导污水设施建设和规范排放;加强物业企业行业监管,督促农贸市场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

区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农贸市场环保工作的监管。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农贸市场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消防安全的宣传和管理,确保安全无事故。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并拨付农贸市场管理奖励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规范。

区委办督查室、区政府办督查室:配合区食药安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督查工作。

三、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江北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区食药安办主任担任召集人,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爱卫办)、区城市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重点监管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食药安办。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解决农贸市场长效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细化落实市场开办(经营管理)者主体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采取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措施,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加强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本季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市场整改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建立巡查通报制度。探索建立农贸市场“月巡查、季通报”工作机制。各街镇和相关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农贸市场的日常巡查力度,对市场开办(经营管理)者落实主体责任和市场内部管理情况,实行一月一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场主办者并督促整改,每月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区食药安办备案。区食药安办每季度进行汇总并向相关部门、街镇通报。

(三)建立评分和督查机制。采取日常不定期督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各街镇每月对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场容场貌、食品安全、功能使用等落实情况进行日常评分,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并将评分向区食药安办报告,日常评分作为年终评分评级依据。区食药安办和区委办督查室、区政府办督查室将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督查,另外,区食药安办将探索采取第三方测评的方式,不定期地对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测评。

(四)建立奖惩机制。由区食药安办根据农贸市场管理要求,从硬件设施、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经营秩序、环境卫生、安全管理、投诉举报等方面牵头制定我区农贸市场统一标准,每年末由各街镇负责对全区农贸市场进行评分评级,报区食药安办审核,按审核所得评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区政府按辖区农贸市场考核等级给予街镇属地管理责任奖惩,对优秀的农贸市场按照面积给予街镇20元/平方米/年的管理奖励;对合格的农贸市场按照面积给予街镇10元/平方米/年的管理奖励;对不合格的农贸市场按照面积由所属街镇以20元/平方米/年上解本级财力。同时,街镇按农贸市场考核得分及日常巡查配合整改情况给予农贸市场一定的管理费补助(具体考核评分细则由街镇根据区考核标准自行制定)。街镇在今后的各类检查或创建活动中要履行好管理职责,不得再申请农贸市场整改或管理补助经费。

对不合格的农贸市场将给予通报。对存在问题较多,年度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农贸市场,由街镇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将对市场开办(经营管理)者进行约谈,督促市场开办(经营管理)者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同时,对未落实市场长效管理,整改不力,同一问题在督查中被连续通报两次的市场,各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职责依法进行严管,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对在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中,监管不力,群众意见较大、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构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是巩固农贸市场综合整治成果、造福百姓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街镇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推行网格包干管理制度,督促农贸市场开办(经营管理)者落实主体责任,促进我区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联动协作。区食药安办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各有关部门和街镇要按照明确的职能职责,加强配合、主动作为。对职责明确的工作,要积极抓好落实,坚决杜绝相互推诿现象。

(三)加强经费保障。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考核奖惩。区财政局按区食药安办审定后的考核结果等级安排相应街镇管理奖励或上解财力。

(四)加强督查考核区食药安办和区委办督查室、区政府办督查室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落实不力的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督查结果计入全区年度考核结果。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江北区加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江北府办发〔2019〕25号)即行废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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