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有关规定的通告
江北府发〔2021〕34号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
江北区全区范围,共计220.8平方公里。
二、禁止销售和使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于本通告实施之日起30日内淘汰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风能等清洁能源。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淘汰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管执法
(一)各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禁燃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五、通告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江北府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