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江北府发〔2022〕3号
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江北区行政区全域。
二、禁猎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内。
三、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号、弹弓(弹力弹射式装置)、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声音诱捕、光诱捕、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等方法猎捕。
五、除应急避险处置情况外,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或者其他情况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监督电话:(023)67749453、(023)67857110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