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江北区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
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北财发〔2019〕7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江北区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
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助问题,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财基〔2018〕26号)文件,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农业服务体系非在编人员中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农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为本区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妥善解决好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助问题事关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的合法利益。区政府会议审定,按照“各负其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工作原则,实行“原始材料证明与组织查证相结合”的认定办法。
二、职责分工
(一)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经费保障和原乡镇财政机构工作
人员的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工作。
(二)区税务局负责原税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工作。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养老保险办理和补助发放工作。
(四)区纪委监委做好人员认定的相关监督工作,区公安局、区信访办负责信访维稳工作。
(五)各镇街负责政策宣传、个人申报、资料收集工作,配合做好信访维稳和身份认定工作。
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是指户籍在本区,2000年12月31日前经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聘用,且在乡镇财政机构、税务机构连续服务满一年及以上,因乡镇机构改革被清退或解聘、且清退或解聘未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农业服务体系非在编人员。户籍迁移到本区外的也纳入补助发放范围。
三、工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户籍迁移的,向原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申请人须填写《重庆市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二)审核认定。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提交申请后,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相关资料及事实进行初审,经区财政局(税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审定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报市财政局(税务局)备案。
(三)政策兑现。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人力社保部门对其发放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服务1年补助600元,结余计发本人;医疗补助标准为每服务1年,每月补贴10元,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待遇时按月代发。具体参保及发放办法详见《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财基〔2018〕26号)。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工作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区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职能分工,做细做实工作。
(二)严肃纪律。在实施中,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补助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三)维护社会稳定。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思想疏导,做好政策解释和舆情引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