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普惠性托育机构
认定及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北卫发〔2025〕318号
辖区备案托育机构:
为加大对普惠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健全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将《重庆市江北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管理细则(试行)》印发你们,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可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申请。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江北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
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普惠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健全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77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2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江北区内普惠性托育机构的申报认定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认定的托育机构主要包括江北区内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多样化托育服务(包括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并报区卫生健康委备案。在区卫生健康委备案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托班参照执行。
第四条 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资金补助拨款水平,健全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年度财政预算,落实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经费,确保按时足额划拨到位,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财政局实施财政补助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向区卫生健康委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
(一)托育机构应在区卫生健康委依法备案。
(二)收费合理合规、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其中,公办托育机构要按照公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标准每人每月不高于江北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80%;同一机构半日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60%;计时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市级示范托育机构和三级、二级、一级托育机构,参照公办托育机构等级基准价上浮标准执行。
(三)按照国家及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科学开展照护服务,近三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
(四)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托育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依法保障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五)托育机构应切实履行入托期间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婴幼儿健康安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申报。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需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申请。已备案托育机构,可向区卫生健康委提交《重庆市江北区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
(二)审核。区卫生健康委联合区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的托育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
(三)公示。对达到条件的托育机构予以初步认定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和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托育机构名称、地址、机构等级、收费标准等信息。被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需填写《重庆市江北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报送至区卫生健康委。
第四章 补贴政策
第八条 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运营补助,即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机构每个工作日实际收托婴幼儿数分托育班类型予以补贴(注:实际收托婴儿数不得超过机构核定的总托位数)。
(一)乳儿班:全日托每人每年补贴900元。
(二)托小班:全日托每人每年补贴800元。
(三)托大班:全日托每人每年补贴700元。
(四)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按托大班补贴标准执行。
第九条 运营补贴资金拨付。区卫生健康委在规定时间内将上年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核实情况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拨付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普惠性托育机构。
第十条 托育机构应如实记录每个工作日收托的婴幼儿数量,并按季度汇总后上报区卫生健康委。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有效期为3年(普惠性托育机构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报请区卫生健康委批准,根据实际运营时间计算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卫生健康委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取消当期补助经费。对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四)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
(六)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并向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报备,运营补助资金划入托育机构对公账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江北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江北卫发〔2024〕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江北区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
2.重庆市江北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1
重庆市江北区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
托育机构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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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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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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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回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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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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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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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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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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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 规 模 |
核定托位数 个 |
托育机构 等级 |
□一级 □二级 □三级 □未定级 □市级示范 | |||
服务场所 性 质 |
□国有 □集体 □租赁 □自有 □其他 (如为租赁,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从业人员 情 况 |
现有育婴师 人,保育员 人,保安 人,保健人员 人。 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 是否为员工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否 | |||||
收费标准 |
每月每生保育费 元、伙食费 元、杂费 元、其他费用 元。 | |||||
安全情况 |
近三年内是否有安全责任事故、通报批评、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是□否 | |||||
区卫生健康委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重庆市江北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
资金申请表
托育机构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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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证书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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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镇(街道)、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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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回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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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 专用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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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托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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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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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负责人签字: 托育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托育机构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卫生健康委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财政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