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一是出台背景: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27日印发了《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启动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随后重庆市各区县政府分别出台了禁渔通告,江北区印发了《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天然水域禁渔的通告》,2020年1月1日起,江北区天然水域进入暂定禁渔期限10年的禁渔期。江北区江岸线长,天然水域分布广,沿江(河)垂钓作为一种传统休闲娱乐活动深受市民喜爱,长江十年禁渔市民普遍拥护,但希望能够明确合法的垂钓范围、垂钓方式。二是出台依据: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27日印发的《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中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要求:借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有利契机,把加强天然水域垂钓管理作为推进长江禁捕后的执法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动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因地制宜,制定并发布本地区的垂钓管理办法。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农办发〔2020〕158号)要求: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按照《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因地制宜,制定并发布本地区的垂钓管理办法;严格执法,加强垂钓监管;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的休闲垂钓氛围。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五章20条,第一章总则从第一条到第五条,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第二章第六条明确了垂钓区域范围。第三章包括第七条到第十四条,明确了垂钓行为管理。第四章包括第十五条到第十九条,明确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明确了《管理办法》实行的时间和效力问题。核心举措:第三章包括第七条到第十四条,明确了垂钓行为管理和禁止行为。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天然水域范围内进行的垂钓活动,严禁各类企业单位、机构、个人在本区天然水域组织经营性垂钓活动。执行标准及注意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垂钓人员应按照渔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环保部门相关规定规范垂钓行为。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天然水域:本辖区内的长江、嘉陵江、御临河、栋梁河、朝阳溪、双溪、茅溪、溉澜溪、盘溪、旱河、沙溪口沟、桥溪河全河段。垂钓:使用钓竿、丝线、钓饵等捕捞鱼类的行为。禁钓区范围:江北区天然水域范围内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等法律规定禁止垂钓的水域。垂钓区范围:除禁钓区外江北区其他天然水域。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我区之前没有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将对垂钓行为进行规范,使热爱休闲垂钓的市民能够明确合法的垂钓范围、垂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