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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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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北府办发〔20208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江北区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护渔业资源,保持天然水域水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天然水域范围内进行的垂钓活动,严禁各类企业单位、机构、个人在本区天然水域组织经营性垂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是指本辖区内的长江、嘉陵江、御临河、栋梁河、朝阳溪、双溪、茅溪、溉澜溪、盘溪、旱河、沙溪口沟、桥溪河全河段。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钓饵等捕捞鱼类的行为。

第五条  江北区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章 垂钓区域范围

 

第六条  禁钓区范围:江北区天然水域范围内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等法律规定禁止垂钓的水域。

垂钓区范围:除禁钓区外江北区其他天然水域。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

 

第七条  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垂钓人员未满18周岁的须有成年人陪同。

第八条  垂钓区范围内,每名垂钓人员只允许使用一竿、一线、一钩(单钩)垂钓。严禁以下行为:

(一)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进行垂钓;

(四)使用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泥鳅、鱼、虾等)进行垂钓;

(五)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钓法、钓饵。

第九条   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以及其他水上设施离岸垂钓;禁止在桥梁上、输电线下垂钓。

第十条  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

第十一条  禁钓品种:江北区所有天然水域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重庆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鱼类。

第十二条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指定区域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部门(街镇)及其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垂钓管理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119日起施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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