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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日期: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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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扩大低保制度适用范围,提高救助的覆盖面和力度,提高救助水平,切实兜住、兜准、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核心举措

根据新形势下社会救助工作要求,区级低保认定办法修订后与原区级认定办法重点变化情况如下:

(一)家庭收入

结合当前就业成本逐步加大的实际情况,将就业成本扣减比例由原办法规定的10%放宽到25%

(二)家庭消费支出

取消了原区级认定办法中家庭消费支出条款中因其使用水电燃料费超标而不予纳入低保的限制条件;

取消原区级认定办法中家庭消费支出因购买商品房3年之后每月还贷高于低保标准、租房人员房租超标、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超标而不予纳入低保的限制条件。

修改后,区级认定办法与现行修订的市级认定办法保持了一致。

(三)其他项目

取消原区级认定办法中其他项目因不进行失业登记而不予纳入低保的限制条件。

、适用对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应具有江北区户籍,其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1连续3年以上(3)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者宣告失踪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回到家庭生活的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3)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4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

、执行标准

按照城乡低保统筹工作要求,我区执行重庆市城市低保标准735/·月,并将农村低保标准600/·月同步提高到城市低保标准水平735/·月执行,差额部分135/·月以生活补贴的形式发放。

、注意事项

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江北府〔201855号)同时废止

五、核心政策问答

(一)该《认定办法》是由那些部门来协调推进的?

由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指导、审核确认监督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医保局、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应急局、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和各镇街各司其职,履行救助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因患重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怎么扣减?

按如下方式进行核算:其在申请前1年内,以家庭实际参加工作的人员工资性收入的25%为基数抵扣就业成本,再抵扣同期刚性支出后,剩余部分月人均收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认定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三)家庭收入里面的工资性收入需要扣除多少就业成本?

工资性收入可适当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江北区家庭成员就业成本的标准,以家庭实际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性收入的25%为基数扣除就业成本。

(四)房贷高于低保标准还能申请低保吗?

购买商品房3年之后每月还贷高于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再纳入低保的限制条款。

(五)以单位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在最低生活保障认定中的区别?

对以单位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其收入作为判断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据;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参保情况不再作为其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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