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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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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江北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评议考核办法》)正式印发,为便于社会公众了解《评议考核办法》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今年3月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渝府办发〔2024〕19号),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江北区实际情况,区食药安办起草了《评议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充分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意见,形成了本《评议考核办法》。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评议考核办法》共六章、十八条,进一步细化了食品药品安全考核对象、指标体系、考核程序以及结果评定、结果运用等。

(一)考核对象

考核评议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街)、区商圈办以及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

(二)指标体系

评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部署的即时性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状况以及创新性、示范性亮点工作等。

    (三)考核程序

评议考核采取日常检查、督查考核、年终评审、综合评议相结合方式开展,由区食药安办牵头组织综合评价。

(四)结果评定

镇街、区商圈办的评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次。得分排在前5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5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明确了降级和列为D级的情形。

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得分80分(含)至89分为良好,得分60分(含)至79分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或者有否决项的为不合格。

   (五)结果运用

评议考核结果经食药安委审定后,通报各镇街、区商圈办以及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抄送委组织部,作为各镇街、区商圈办以及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同时,明确了通报表扬和批评、约谈等情形。

四、组织实施

评议考核办法》规定评议考核工作由区食药安委统一领导食药安委委托,由区食药安办牵头组织实施评议考核办法的出台,将更加有利于督促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自觉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职责,抓实抓细抓牢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五、政策问答

1.评议考核工作原则是什么?

评议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过程,强化落实

2.我区的《评议考核办法》与市级文件相比有哪些方面调整?

与市级文件相比,我区的评议考核办法》主要有两方面调整:一是结合实际,对市级考核指标体系进行了部分修改,在镇街指标体系中减少了年度重点工作分值,增加了即时性工作分值;删掉了食品药品安全状况”中“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完成率”等监管部门承担的工作,增加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群众知晓率”内容。二是对考核结果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镇街考核前5名为A级,其余为B级,有降级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降为C级或D级。

3.评议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哪些方面?

镇街、区商圈办的评议考核,设置年度重点工作、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和加减分项等指标,基准分为100。其中年度重点工作60食品药品安全状况20即时性工作20加分项不超过5

对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设置年度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综合评价、加减分项等指标,基准分为100。其中,年度重点工作60即时性工作10综合评价30加分项不超过5

4.对于镇街和区商圈办,哪些情形属于降级情形?

对于镇街和区商圈办,《评议考核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次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辖区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辖区内推进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辖区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辖区内发现制售假药、劣药“黑窝点”,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辖区内发生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七)本辖区内出现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次为D级:

(一)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及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安全隐患,本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

(三)本辖区内出现隐瞒、谎报、缓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

(四)对本辖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因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不力,导致我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降至D级的;

(六)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5.对于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哪些情形属于评议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情形?

对于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评议考核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未有效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或者本行业内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因本行业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不力,导致我区在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降至D级的;

    (四)其他应当为不合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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