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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镇街和区商圈办,哪些情形属于降级情形?
日期: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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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于镇街和区商圈办,《评议考核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次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辖区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辖区内推进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辖区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辖区内发现制售假药、劣药“黑窝点”,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辖区内发生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七)本辖区内出现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次为D级:

(一)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及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安全隐患,本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

(三)本辖区内出现隐瞒、谎报、缓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

(四)对本辖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因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不力,导致我区在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降至D级的;

(六)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5.对于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哪些情形属于评议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情形?

对于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评议考核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未有效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或者本行业内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因本行业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不力,导致我区在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降至D级的;

(四)其他应当视为不合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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