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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50092881785/2024-00068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府办发〔20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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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政府办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8-05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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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26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江北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行业主管责任,提升食品全链条监管、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议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过程,强化落实。

第三条评议考核对象为辖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街)、区商圈办以及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

第四条评议考核工作由区食药安委统一领导。重庆市江北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受区食药安委委托具体组织实施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11日至1231日为一个评议考核年度。每915前,区食药安办牵头制定并发布本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以下简称“考核方案及细则”)。

第六条评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部署的即时性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状况以及创新性、示范性亮点工作等。具体评议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中明确。

第二章指标体系

第七条对各镇街、区商圈办的评议考核,设置年度重点工作、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和加减分项四类指标,基准分为100分。

年度重点工作(60分):主要包括标准宣传贯彻与实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监督管理、推动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食品药品安全状况(20分):主要包括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满意度、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群众知晓率等。

即时性工作(20分):主要包括市级层面以及区委、区政府、区食药安委(办)部署安排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完成情况(例如,应对突发事件(含舆情事件)、开展专项整治、完成保障任务等)。

加分项(不超5分):主要包括获得国家级(含国家有关部委)、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工作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以及其他可以列入加分的情形。

减分项:主要包括被上级部门约谈、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被区食药安办发出“三书一函”;对本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未按要求处置或处置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在国家或者市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造成的减分负主要责任,以及其他应当列入减分的情形。

第八条对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设置年度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综合评价、加减分项四类指标,基准分为100分。

年度重点工作(60分):主要包括国家(含国家有关部委)部署的年度重点任务以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年度重点工作等。

即时性工作(10分):主要包括国家(含国家有关部委)、市委、市政府、市食药安委(办)以及区委、区政府、区食药安委(办)部署安排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例如,应对突发事件(含舆情事件)、开展专项整治、完成保障任务等)。

综合评价(30分):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就推动年度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和协同配合情况等进行互评;区食药安办对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推动年度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以及指导和服务基层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加分项(不超5分):主要包括获得国家级(含国家有关部委)、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所承担工作被列为全国层面试点或者推广,获得国家级(含国家有关部委)资金支持,承担国家或者市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任务获得加分,以及其他可以列入加分的情形。

减分项:主要包括被上级部门约谈、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被区食药安办发出“三书一函”;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未按要求处置或处置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在国家或者市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造成的减分负主要责任,以及其他应当列入减分的情形。

第三章评议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根据考核方案及细则,采取日常检查、督查考核、年终评审、综合评议相结合方式开展评议考核工作。

(一)日常检查。根据考核方案及细则,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检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镇街、区商圈办以及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督查考核。围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部署的重点专项任务,结合本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和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对各镇街、区商圈办以及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形成督查考核结果。

(三)年终评审。区食药安办牵头,会同相关成员单位,依据考核方案及细则,结合日常掌握情况,对各镇街、区商圈办以及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进行评分,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区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综合评议。区食药安办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综合评议,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形成综合评议考核结果报区食药安委审定。

第四章结果评定

第十条对各镇街、区商圈办的评议考核结果分ABCD个等级。得分排在前5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5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次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

(一)本辖区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辖区内推进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辖区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辖区内发现制售假药、劣药“黑窝点”,未按规定有

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辖区内发生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七)本辖区内出现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次D级:

(一)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及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安全隐患,本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

(三)本辖区内出现隐瞒、谎报、缓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

(四)对本辖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因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不力,导致我区在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降D的;

(六)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十一条对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90(含)以上为优秀,得分80分(含)至89分为良好,得分60分(含)至79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未有效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或者本行业内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因本行业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不力,导致我区在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降至D级的;

(四)其他应当为不合格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考核年度的评议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评议考核。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评议考核结果经区食药安委审定后,通报各镇街、区商圈办以及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并抄送区委组织部,作为各镇街、区商圈办以及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各镇街、区商圈办、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区食药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区食药安办。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食药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评议考核结果A或者优秀的;

(二)评议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区食药安办及时对各镇街、区商圈办以及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第十六条对于考核结果D或评议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情形的镇街,由区食药安委主任视情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或由区食药安委副主任视情约谈其分管负责人,或授权区食药安办主任约谈其有关负责人。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由区食药安委约谈其有关负责人。对于评议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评议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镇街、区商圈办、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由区食药安办视情约谈其有关负责人。被约谈的镇街、区商圈办、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镇街食药安办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当年有关表彰、评奖等。

第十七条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食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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