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北府办〔2024〕19号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通知》已经2024年区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建立完善差异化、个性化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服务机制,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立足江北区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按照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梯度培育、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现将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健康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聚焦市场准入、生产经营、提升发展和有序退出等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结合我区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和发展导向,制定差异化、精准化的培育措施。以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结果为基础,明确分类指标体系,建立政府主导、自愿参与、公正公开的申报比选机制,以分类发挥示范作用,在分型基础上加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选拔和培育力度,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更好发挥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汇聚数据资源。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引导帮扶,优化年报填报内容和渠道,指导个体工商户如实报送年度报告,提高基础数据质量。按照分型分类标准,市场监管、税务、人社、文化旅游等部门加强协同联动,全面获取个体工商户税费缴纳、雇工情况、知识产权和荣誉称号获得情况等指标数据,形成数据资源池,为个体工商户精准画像,为分型分类打好基础。
(二)建立分型帮扶机制。按照“先分型、后分类”的方法步骤,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指标,结合生存周期、营业收入、缴税数额、雇工人数等数据,全市统一将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三个类型,实施有针对性帮扶。
1.基本概念
“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具体是指:
①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雇员人数少或者没有雇员,营收水平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②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有少量雇员或者有一定税收贡献度的个体工商户。
③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营业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税收和就业贡献度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2.分型判定
(1)分型结果。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全市统一的分型标准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集中分型判定。对新设立个体工商户,设立完成即纳入数据库;对实施“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完成转型登记同时同步移除。
(2)查询公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以下简称“个私网”)查询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个私网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异议申诉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进行处理、回复。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
3.帮扶措施
在享受国家、市出台的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普惠政策基础上,分别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生存型”:着眼开展创业扶持激发个体工商户创业创新活力、成长动力,帮助个体工商户“树信心、活下来”。着重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经营场所等各方面成本、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2)“成长型”:着眼开展创新发展服务,通过金融支持、技能培训等方面加强资金、人才等要素供给,增强个体工商户抵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帮助个体工商户“强预期、走得稳”。着重畅通招工用工渠道、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信息、引导参加社会保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3)“发展型”:着眼优化转型和升级发展服务,帮助个体工商户“有口碑、做得强”。着重增强合规管理水平、支持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建立分类培育机制。在分型判定基础上,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和重点培育。
1.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2.分类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分类来源
①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区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②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对极具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例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明专利持有人等,依据相关部门的推荐,通过培育平台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4.分类标准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①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具体分类标准。
①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县级以上荣誉;
B.在本区内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如经营同一字号的门店3家以上的;
C.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
D.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E.拥有县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
F.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
G.其他经属地镇街、社区,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的。
②特色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文创设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
C.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D.经营县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特色餐饮店,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E.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F.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的。
③优质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执着坚守、长期诚信经营超过5年以上的;
B.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C.经营者曾获得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D.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
E.经营者获评为“江北英才计划·塔基人才”的;
F.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的;
G.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H.其他经相关部门基于各行业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的。
④新兴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各区县范围内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B.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
C.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
D.其他由经信、科技、科协、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的。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受到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认定。
(3)数量比例。“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控制在“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
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本区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5.分类方法
(1)时间安排。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全市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在市市场监管局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依托培育平台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认定。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认定步骤。为确保“名特优新”评选过程公正透明,引入名特优新“六步评审法”。
①提出申请: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主动申报,同时接受区级相关部门组织的推荐。
②初步审查:核查是否存在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情况,形成初审名单。
③集中评审: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集中评审,确定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
④结果公示:通过政府公众网站对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反馈。
⑤异议复核:收集公示期内投诉、异议信息,对有异议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复核,核实情况,调整名单。
⑥作出认定:授予“名特优新”标识牌,统一挂牌。
6.有效期和延期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类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纳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3年内获得过区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7.培育政策
(1)普惠性政策
①提升政策享有的便利度。“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分型精准帮扶的各项扶持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的同时,享受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政策,并且政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
②强化推广宣传。依托“个私网”推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库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服务,提高品牌认知度。
③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短急频快”的融资需求,依托江北区西部金融中心核心承载区优势,开发并持续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各种符合个体工商户需求的金融产品。
④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警告行政处罚的,其信息不予公示;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其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即可停止公示,提高信用容忍度;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抽查比例和频次。
(2)专项性政策
根据“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特点,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具体培育措施,以“政策包”的形式在江北区政府主网站公开,根据政策更新情况动态调整。
“知名类”:
①本区政府及部门宣传推介;
②深化品牌创建服务(依托行业协会、专业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开展品牌建设指导服务,提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品牌规划、品牌运营等能力。鼓励“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品牌创建活动,打响“重庆制造”、“重庆创造”品牌,提高国内外市场份额。积极发挥“老字号”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老字号”的保护和开发);
③优化专利服务和保护(深化商标质权登记受理便利化,探索在产业聚集区、特色街区等区域建设“流动受理窗口”);
④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流量支持。
“特色类”:
①发挥江北区金融、商贸两大板块的示范引领作用,立足资源禀赋,通过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公共服务体系,帮助“特色类”个体工商户连接大中型企业及上下游资源;
②依托观音桥、江北嘴、北滨路沿线等商圈、特色步行街及大型商业综合体及交通枢纽核心区域举办消费节、美食节等展销展览活动;
③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
“优质类”:
①综合运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要素资源,优化完善质量基础设施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模式,把个体工商户纳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提供免费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
②开展职业经理人培训,引导个体工商户完善规范内部运作,面向全社会大力引进先进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健全比较完善、规范有序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③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加大对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老艺人故事的宣传报道力度。
“新兴类”:
①依托重庆网商产业园的服务优势鼓励和支持“新兴类”个体工商户积极投身平台经济,优化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供给,为电商主体提供人才培训、企业孵化、品牌培育、营销推广、运营美工、电商直播等一体化的电商配套服务;
②推动互联网平台简化入驻条件,给予减免平台佣金、流量支持等各项服务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上下对接和政策指导,做实做好本领域、本行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通过部门间相互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二)强化部门协同。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支撑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中,积极推荐本行业领域优秀个体工商户,研究出台更符合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更加精准的政策措施,以及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扶持政策,提升含金量,加大支持力度。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在组织开展个体工商分类认定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扶持政策兑现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索要财物。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减轻个体工商户申报负担。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加大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创建的宣传力度,解读相关培育政策,宣传典型范例,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有效带动更多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和升级发展,营造政府支持、社会关注、共同参与的浓厚氛围,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提质增效。